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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支持投资(基金)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9-30    来源:宣城市人民政府

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《宣城市支持投资(基金)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宣城市人民政府

  2020年9月28日

  宣城市支持投资(基金)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

 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,发挥基金引导作用,以资本牵手项目,扶持实体经济发展,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,根据相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政策。

  一、适用范围及条件

  本政策所指投资(基金)类企业,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,主要包括:证券投资基金、股权投资基金、创业投资基金等。须满足下列条件。

  (一)基金及管理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。

  (二)依法进行注册登记,注册地、办公场所均在宣城市,在清算前不迁出本市,投资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。

  (三)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(认缴出资金额)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,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,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(天使投资基金不受资金规模限制)。基金管理机构,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,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。

  (四)不包括本市及下辖县(市、区)等各级财政性资金控股主导的基金。

  (五)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局登记,相关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存档。

  二、扶持政策

  (一)落户奖补。

  1.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,结合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,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基金实缴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2‰的金额,给予一定奖励,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
  2.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,按购房价格的10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,分三年拨付;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,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、物业费(不超过市场价)的50%给予补贴,累计不超过60万元。

  (二)投资奖励。

  1.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,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(含)以上的(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,合并计算),按投资金额的1%给予奖励,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
  2.基金所投资宣城企业五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
  (三)税收贡献奖励。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,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,100%给予奖励;对在宣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,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,100%给予奖励,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  (四)退出奖励。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投资(基金)类企业股东,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%给予奖励。

  (五)招引项目奖励。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市外企业落户我市,参照招商引荐人管理办法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给予奖励。

  (六)人才保障。基金及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,参照《宣城市“宛陵聚才行动”若干政策》(宣﹝2018﹞41号),享受购房补贴、租房补贴、入住“人才公寓”、推荐配偶就业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、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。

  (七)业务支持。市、县(市、区)、园区统筹国有资本发展产业基金,鼓励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市场化产业基金,支持基金拓展在宣投资范围。

  三、奖励资金

 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、补助资金、财政扶持等,按照“谁受益、谁负担”的原则,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。其中,落户奖补、税收贡献奖励、退出奖励、人才保障等涉及的奖励、补贴资金等由基金注册所在市、县(市、区)、园区负担;投资奖励、招引项目奖励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本市内被投资企业、引进项目落户所在市、县(市、区)、园区负担。

  四、附则

  (一)奖励资金申报程序、兑现方式及约束条件等以各县(市、区)、园区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。

  (二)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。

  (三)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两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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